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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朱兆民漏報配偶「千萬」債務 挨罰興訟仍被駁

法官認為,雖難任朱兆民(見圖)故意隱匿財產,但申報不實無論直接或間接故意,均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的故意申報不實,因此駁回朱的請求,意即,朱需繳交32萬元罰緩。(資料照)

法官認為,雖難任朱兆民(見圖)故意隱匿財產,但申報不實無論直接或間接故意,均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的故意申報不實,因此駁回朱的請求,意即,朱需繳交32萬元罰緩。(資料照)

2019/11/20 12:12

〔記者溫于德、陳慰慈/台北報導〕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期間疏忽漏報妻子名下1筆1503萬餘元證券融資債務,遭裁罰32萬元罰緩;朱不服,提告抗罰。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為,雖難任朱故意隱匿財產,但申報不實無論直接或間接故意,均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的故意申報不實,駁回朱的請求,意即,朱需繳交32萬元罰緩,可上訴。

朱兆民稍早告訴本報,對判決「沒意見」;朱強調,當初幫妻申報財產時,因不知道融資規定要寫在債務欄內,故只在股票欄內附了融資資料,認為只是格式不符問題,並非故意申報不實,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監察院認為,朱兆民漏報妻子名下1503萬8000元證券融資債務,去年12月28日透過裁處書處罰鍰32萬元;朱不服,先提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

朱兆民主張,2015年12月24日申報財產時,已將配偶債務狀況一併申報在台灣集中保管所「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內,該表在證券「上證2X」及「滬深2X」餘額別欄,均已註記「融資」,代表有借貸,並未故意申報不實。

但監察院認為,朱兆民雖在餘額欄位註記「融資」,但朱必須主動將融資金額填載在財產申報表上,才稱得上盡到財產申報義務。

法官審理後表示,朱兆民雖提出「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融資紀載,但對債務餘額、發生時間與原因等重要事項,均未填寫,無法得知債務內容。

此外,朱兆民申報之初未確實詳閱申報相關規定,雖難認朱有隱匿財產故意,但朱的行為就是預知申報數目不準確,卻仍申報,因此監察院裁罰32萬並無不當,駁回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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