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獲准假釋 求情保證不逃亡:母親已70多歲想盡孝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前左)獲准假釋,高院今開庭審理是否繼續羈押,他求情說,不會逃亡,一定準時報。(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高院各判刑12年、2年,合併判刑13年,其中,林益世被控違背職務收賄6300萬元的部份,已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中,財產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定讞,前年9月服刑,去年9月移監八德外役監,確定已獲得假釋。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審理有無羈押必要,檢方認為林益世有逃亡之虞,應繼續羈押,林益世求情說絕不會逃亡、一定準時出庭,而原審時仍繳交5000萬交保金,請求法院裁定他限制住居、定時向派山所報到等處分。
法務部官員指出,林益世已獲准假釋,目前等高等法院將林益世必須接受保護管束的裁定書下來之後,近日即可獲假釋出獄。不過,林益世是否必須遭羈押,或僅受限制出境、住居等強制處分,是高院的職權。
高院今天下午4點提訊服刑中的林益世出庭,彭愛佳「愛相隨」到庭全程旁聽。
高檢署檢察官周士榆指出,林益世涉貪污案正由高院更審中,他觸犯的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即使獲得假釋出獄,仍有逃亡之虞,不過,若高院認為無羈押必要,因林益世有逃亡之虞,應該將他限制出境、出海、住居等強制處分。
林益世應訊三度保證說絕不會逃亡、一定會準時出庭,因母親已70多歲,希望能在家盡孝道。委任律師杜英達說,林益世當初被起訴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已大幅減少,其中也有判無罪確定,而原審判5000萬交保後,林益世每次都準時向派出所報到,可見林無逃亡之虞,請求法官考量之前已繳交5000萬元保釋金,及限制住居,應無再增加強制處分的必要。若有定期向住家派出所報到的必要,盼能延長為兩週一次或每月一次。
特偵組起訴指控,立委林益世在2010年間,協助地勇公司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6300萬元賄賂,林益世另於2012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認定林益世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並求處林無期徒刑。
台北地院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合併判林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高院採用「實質影響力」,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2年,合併判13年半。最高法院前年判決林涉財產來不明罪為2年定讞,另將婦賄罪部份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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