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通過刑訴法修正案 裁定抗告期間延長為10日
吸食一級毒品未來不得上訴第三審。(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過失致死、傷害、聚眾鬥毆罪原本不可上訴三審,但去年修改刑度後,一下就變成可上訴三審之罪,司法院為了司法資源合理分配,6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除將這三罪改回不得上訴三審,還新增吸食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及持有20公克以上二級毒品罪;另把抗告期間從目前的5日延長至10日。草案近日送行政院會銜。
另外,刑事庭法官目前如果寫錯判決,均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方式,以「裁定」更正,為了讓這項制度法制化,本次修法也把「裁定更正」的方式明文列入刑事訴訟法中。
司法院表示,為明文規範刑事裁判裁定更正處理方式,並維護妥速審判效能及合理運用司法資源,暨保障訴訟當事人權益,6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84條之1、第376條、第406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裁定更正法制化:為便實務上行之多年之刑事裁定更正有明確法律可循,並避免遭過度運用,明定裁判有誤寫等情,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暨其附記、送達及救濟事項。
二、適度調整第一審應行合議及第三審上訴範圍:於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除書及第376條第1項均增列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以兼顧審判效能及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另於第376條第2項納入撤銷並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之情形,以完備法制。
三、延長抗告期間:將現行刑事裁定之一般抗告期間,自5日延長為10日,以保障訴訟當事人及受裁定人之權益。
四、過渡條款:明定新法施行後,於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或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及新法施行時,抗告期間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其程序進行及規範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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