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A到店家門柱好丟臉 落跑吃上肇逃罰單
2020/02/15 15:33
廖男開車A到通訊行的門柱。(記者許國楨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廖姓男子開車為閃避人車未估算好距離,擦撞通訊行前門柱後逕自駛離,店家報案後警方到場處理,經調閱相關監視器鎖定車號通知廖男到案,他表示因誤踩油門不小心擦撞到店家門柱,當時覺得很丟臉才未告知店家趕緊駛離;但此舉仍讓他吃上肇事逃逸的罰單,除罰鍰外還得吊扣駕照1至3個月。
台中市第三分局交通分隊前幾天接獲一件交通事故案件,通訊行的黃姓女店員報案,店家位在精武東路的店門柱上,居然有擦撞痕跡,表示當時雖然看到有部汽車開進店家騎樓,但一直在忙店裡的事情,等忙完後到門口查看,才赫然發現門柱附近有撞痕,研判應該是該部汽車撞上的,只好先向警方報案。
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是33歲廖姓車主所為,因屬於肇事逃逸的違規行為通知到案說明,廖男向警方說,當天想把車輛開上店家前的人行道,看到店家旁邊臨停一部汽車,還有一位民眾正在講手機,為了閃避人車靠右行駛停靠,卻沒有估算好距離,誤踩油門而不小心擦撞到店家門柱,當時覺得很丟臉,所以才會沒有告知店家就開走。
警方後續勘驗廖男車輛,也與店家門柱擦撞痕跡吻合,確認廖姓駕駛肇事逃逸;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廖男自小客擦撞上店家柱子,雖非一般民眾認知中的人車,但因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而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廖男仍不得離開現場,針對其逃逸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同時也得負起店家的門柱擦損賠償。
廖男車子右側車身與店家門柱擦撞痕跡吻合。(記者許國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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