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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盈潔涉教唆偽造本票案 高院:陳無教唆犯意改判無罪

2020/02/12 12:27

台語資深歌星陳盈潔改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語資深歌星陳盈潔,被控向邱姓友人借280萬元,竟涉嫌教唆親大姊假冒親小妹名義開立本票做擔保,卻賴帳不還而被控詐欺,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重判陳盈潔3年2月,陳否認犯罪,上訴仍堅稱沒叫大姊冒簽本票,堅稱無罪,高等法院認定陳盈潔並無教唆偽造本票的故意和犯行,今上午逆決大逆轉,改判陳盈潔無罪;檢方可上訴。

高院說明判決無罪理由指出,陳盈潔坦承於2011年10月21日偕同胞姊陳乃嘉前往邱姓友人住處,持其所簽發280萬開本票與邱男情商借款事宜,但因為邱男要求該本票上需有其胞妹簽名,才同意出借款項,雙方遂未談妥,陳並坦承,隔天有開車搭載陳乃嘉至邱男住處,由陳乃嘉在該本票上偽簽胞妹「陳○心」的簽名及身分證字號,持向邱男借款。

高院認為,依陳乃嘉證詞,可以認定陳乃嘉會在該本票上偽簽胞妹「陳○心」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主要是應邱男的要求而為,因為若未偽簽「陳○心」姓名及身分證字號,邱男即不願再借貸予陳盈潔,陳乃嘉做法是為了幫助陳盈潔,且基於對邱男的信賴,聽信他所言不會對陳○心造成影響,才有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無法認定陳盈潔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犯意。

高院也表示,陳盈潔雖然在偵查時坦承有給陳乃嘉心理壓力,想要陳乃嘉在該本票上簽發胞妹「陳○心」姓名,但亦供稱,最初是因邱男要求簽立「陳○心」姓名,才導致她和陳乃嘉發生爭執,但她並未要求陳乃嘉一定要簽立「陳○心」姓名,而陳乃嘉自己決定要簽立「陳○心」姓名,並要求她再度載陳乃嘉前往邱男人家中,此供詞和與陳乃嘉供述一致。

此外,高院認為,陳盈潔在檢察官訊問是否承認教唆陳乃嘉偽造本票時,雖回答「我情願啊,我情願我教唆,我承認,我教唆,有壓力,叫我姊寫,我來關,不想要關」等語,明顯係陳盈潔在「意氣用事」情形下,才做出認罪的答辯,不得以事後「賭氣式」答覆,推論她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的故意及犯行,因此今改判陳盈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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