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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建商賠償再加一筆 法官判賠7536萬

2020/01/17 20:56

0206維冠大樓倒塌案接續開庭,檢方請求被告林明輝等人連帶給付8356萬餘元補償金,法官判准7536萬1186元。(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0206維冠大樓倒塌案接續開庭,檢方今日向被告林明輝等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案,並且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公司法等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等人連帶給付8356萬餘元補償金,不過法官認為,其中補償金中有一筆820萬的精神撫慰金,不符合民法194條的規定,因此判准7536萬1186元。

檢方指出,在維冠大樓事件後,有166位被害人以及遺屬,南檢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林明輝等被告請求犯罪補償金,這些補償金包括被害者與家屬的喪葬費、扶養費、醫藥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還有一筆慰撫金。另外,受害者與家屬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的規定,請求林明輝等人連帶給付8356萬1186元。

法官則認為,依據民法負民法184條、185與188條,林明輝等被告需要付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一部分的精神撫慰金要駁回,其中820萬的精神慰撫金,是檢方替罹難者的兄弟姐妹或祖父母追償,但是民法194條規定,只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才可請求死亡者死亡的精神慰撫金。

所以,法官認為,這個精神撫慰金超過民法規定的補償範圍,所以在追償精神撫慰金這方面,決定駁回南檢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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