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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丹麥男來台運毒 判刑9年回國坐牢

2019/12/12 20:59

法務部表示,這是台灣與丹麥首起受刑人移交的司法互助。(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丹麥司法互助!一名丹麥籍男子在台運毒被捕,判刑9年確定,發監至今執行4年,日前發現台丹兩國有「受刑人移交協議」,立刻提出聲請,法務部開會後認他符合轉刑條件,准予遣送,11日在桃園國際機場把人犯移送給丹麥警察,替兩國人犯移交開啟先河!

今年7月8日,法務部長蔡清祥、外交部長吳釗燮、駐丹麥大使李翔宙、丹麥商務辦事處長倪安升(現已轉職)簽署「駐丹麥代表處與丹麥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議」,協議配合2013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在台服刑的外國籍受刑人只要表達意願並提出申請,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返回母國執行刑罰。

該名丹麥籍男子在台運毒被逮,2015年判刑9年發監執行,日前得知台、丹簽署受刑人移交協定,立刻提出返回丹麥受刑的聲請,丹麥法院認同我國法院的有罪判決,裁准轉刑。

法務部收到丹麥法院的轉刑裁定後,旋即召開「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提交審議,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丹麥籍受刑人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遣送受刑人的條件,決議同意遣送他返丹服刑,法務部而後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服刑監獄所在地的桃園地檢署執行。

桃檢、調查局、台北監獄、移民署透過外交部聯繫丹麥商務辦事處及丹麥警方安排移交事宜,拍定11號在桃園機場移交,丹麥指派兩名警官來台押人,雙方11日在登機門移交,完成兩國史上首次人犯移交,經確認,受刑人已於12日抵達丹麥續服殘刑。

法務部表示,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1名英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返回母國服完殘刑,未來將持續與各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議),並依相關規定持續辦理受刑人跨國移交事宜,使在異地服刑的受刑人能返回其原籍國繼續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之同時,亦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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