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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與未依約履行 依民法可撤回

法界人士指出,若贈與契約有約定受贈人須履行一定負擔時,一定要依約履行,否則贈與人確可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資料照)

法界人士指出,若贈與契約有約定受贈人須履行一定負擔時,一定要依約履行,否則贈與人確可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資料照)

2024/05/05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民眾大多以為,對父母有侮辱、虐待、傷害甚至致死,亦或拒絕奉養,才會喪失繼承權或撤銷贈與,以此案為例,陳婦長子雖未依諾「同住終老」,但實際上仍有盡到奉養的責任,但為何仍被撤銷贈與?法界人士指出,若贈與契約有約定受贈人須履行一定負擔時,一定要依約履行,否則贈與人確可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贈與」可分為「單純贈與」和「附負擔之贈與」,依民法四一二條規定,若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做某一件事後才可拿到贈與物,即「附負擔之贈與」,這類型的贈與最好是雙方「白紙黑字」寫清楚,以免日後因口說無憑而引發爭議。

不過,須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負擔都能被允許,例如:約定結婚、收養等,可能因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而無效。

當贈與契約有附帶負擔情形且財產已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卻沒有依約履行時,贈與人就可以依法要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

本案陳婦長子正是未履行當初「同住終老」承諾而須給付七○八萬元,也因此,有這種承諾一定得確實履行,否則得手的財產還是可能「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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