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酸「司法界巴菲特」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求償1000萬元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不滿鏡周刊報導影射他與涉訟友人、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飲宴與炒股,還以「司法界巴菲特」為標題,影響名譽,29日委請律師廖芳萱到台北地院遞狀,求償1000萬元,並於自由時報等四報刊登道歉啟事、撤下報導。
司法院政風處9月間調查石木欽與翁茂鍾的交往有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石遂請辭,他今(29)日發表聲明指出,請辭是自我道德標準的底線,不應成為媒體抹黑的標的,也不容假藉新聞自由嚴重詆毀其名譽,深思後決定提起民事告訴。
石木欽批評,鏡週刊報導他的請辭案時,未平衡查證,更惡意偷襲帶風向,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召開前3小時,發佈6篇嚴重斲傷他名譽的系列報導,使人審委員會前受該報導影響,而心存不利之定見,顯有故意或過失。
石木欽控,鏡周刊以「司法醜聞豪門宴1至6」等6篇渲染文字為標題,並以「涉當財團法律顧問」、「司法界巴菲特」等標題惡意貼標籤,還栽贓他關說,無視台中高分院已發佈新聞稿指稱「應華炒股案」並無任何關說或不當外力影響。
石木欽轟,關於替「死人關說」一事,是他曾擔任合議庭成員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的案件,該案被告於判決前已死亡,依法只能為不受理判決,然鏡周刊竟不予理會,昧於事實繼續栽贓汙衊其名譽。
石木欽認為,鏡周刊報導通篇累牘使用極其偏頗文字戲謔、嘲諷,所指內容均非屬實,又如:翁茂鍾於台北地檢署偵訊時已稱本人僅告知「要去找律師」之意見而已;或經檢察機關偵辦,並無炒股之行為…等情,再再顯示鏡周刊惡意栽贓,毫無媒體自律精神,一再逾越專業倫理,恣意妄為行徑,若加以姑息,是對不起自己,更無法彰顯社會公義,決定提告。
石木欽向鏡周刊求償1000萬元。(記者吳政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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