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橫行 年輕人易淪「領簿手」、「車手」
領款車手或領簿手,很可能要觸犯組織犯罪條例,需強制工作。(資料照,記者黃建華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實務工作者組成的「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0日公布詐騙集團組織現況,直指其中有不少成員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被指派為「領簿手」或「車手」,除了詐欺罪、洗錢罪以外,還可能觸犯組織犯罪條例,須強制工作,不可不慎!
司進會解釋,「車手」即是拿著詐騙集團成員向他人騙到的提款卡,在各處之金融行庫或超商ATM提領現金,再將領得之現金交付上手,自己從中賺取一定成數之報酬。所謂「領簿手」,或可稱為「包裹手」,則是專門到各地之超商領取內容物為他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包裹之人,領到後再將包裹內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依上手指示轉寄或分散寄到他處超商,由集團專人領取後,再交由車手據以提領帳戶內現金,而從中取得一定報酬。
司進會說明,詐騙集團利用年輕人需錢若渴的心態,透過網路或報紙,刊登徵才、找工作的訊息或廣告,求職者永遠只能透過電話(含FACETIME等網路電話)、通訊軟體(例如LINE、微信)、社群網站(如臉書、IG等)等方式應徵,見不到面試者,不知道公司在何處,不知道公司名稱,不清楚公司實際上從事何事業,不知道你的同事是何人。
詐騙集團會以公司理財、會計作帳、廠商貨款、投資匯回、台商資金回流、博奕賭金交付等的理由,使應徵者誤信從事領錢及領包裹是一正當工作,且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有時會發給「工作手機」並成立通訊軟體的群組,所有行動的時間、地點,全數透過該群組或工作機作聯絡及下達指令,缺乏社會經驗,的年輕人往往就落入圈套而不自知。
司進會指出,詐騙集團一定是3人以上共同完成,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屬於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再者,以3人以上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實務上會認「車手」及「領簿手」屬犯罪組織參與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應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亦可能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可處最重7年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司進會呼籲,民眾如果發現工作有以上態樣,很可能已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或領簿手,應趕緊收手;家長對於孩子打工的狀況,也應請多加關心了解,勿讓你的孩子成為詐騙集團成員,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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