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愛渣男!傻少女墮落賣淫 用錢換男友「繼續愛我」
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周姓男子結交17歲的女友小芳,卻當起了吃軟飯的渣男,勸誘小芳賣淫給他錢花,否則就要分手、「不然我就跟其他漂亮美眉出去約會」、「要記得給我錢錢喔,我才會繼續愛妳」,連他的交通違規罰單、手機電話費、兩人約會開銷,都是小芳賣淫支付,法院審理時,小芳坦承「太愛他了」而墮落風塵,周男坦承勸誘小芳賣淫供他花用,法官認為他惡性不輕,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4年2月並併科5萬元罰金。
判決書指出,國中畢業從事加油工的周男,與小芳(化名)是情侶,去年7月間,周男缺錢花用,又要繳罰單、電話費帳單,還買機車,遂勸誘小芳賣淫,且規定每次給他錢,至少要3000元,否則他要分手,另與其他女孩交往,「想跟我一起睡覺,早點見面,就看妳怎麼做,要不然,我跟其他女生約會」,「沒有3000甚至更多,我就去找其他女生,不要妳,記得,最少3000,只能多不能少」、「兩個禮拜之內生出兩萬,聽見沒,如果沒有,就別想看到我」。
小芳迫於無奈,透過手機軟體張貼「缺錢,想約」的賣淫訊息,於去年7月17日與25日的下午與晚間,分別與郭姓少年(少年法庭審理)、劉姓男子與葉姓男子(皆判刑2月,緩刑2年),各以3000元性交易,所得僅留700元,其餘全交得周男,不料,卻被母親發現而報警。
台中地院法官詢問小芳為何沉淪,她說,「當時我因為太愛他,他說什麼,我都聽」,周男坦承犯行,一審法官認為,周男是以小芳愛他之心,勸誘小芳賣淫,且於小芳賣淫時不阻止,反而積極鼓勵小芳儘速完成交易,把肉金3000元交給他,判處周男徒刑4年2月,併科5萬元罰金。
周男上訴二審,認為量刑太重,台中高分院認為,周男利用小芳與他交往的情誼,引誘媒介小芳賣淫,不勞而獲的惡行,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危害小芳身心健全發展,法院作證時一度情緒不穩,需由社工安撫才能繼續作證,駁回上訴,維持4年2月,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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