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單獨在家發生意外 照顧者須負民、刑責
2019/08/28 09:41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提醒,千萬不能放幼兒單獨在家,以免觸法。(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社會對於兒童權利的關注度越來越高,觀念也越來越先進,注重兒童的身心發展與人身保護,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馮美珊表示,近來就有一名保母把3歲大的嬰兒單獨留在家中,返家赫見嬰兒嗆奶死亡,恐面臨刑事的過失致死罪與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馮美珊指出,實務上常聽到獨留兒童在家的照護者說「大人很忙,分身乏術!沒有後援!」「只是下樓丟個垃圾,應該沒關係吧!只是下車買個便當,應該沒關係吧!只是出門一下,應該沒關係吧!反正一下子就回來了!」「家裡有小哥哥、小姊姊在,應該不會有問題吧!」但一不小心,有個萬一,就可能惹上官司了。
馮美珊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也就是說,就算不是獨留兒童在家,交給未成年的兄姊照顧,也是違法的行為。
馮美珊強調,依上述法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例如保姆),獨留6歲以下小孩或特別需要看護之兒童或少年,例如:讓1歲雙胞胎獨留車內、讓2歲小孩獨留在家午睡、讓小嬰兒獨留在家;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如:爸媽出門辦事,委託就讀國小、國中的兄姐代為看顧等等,若造成幼兒受傷、受重傷、死亡等情形,照顧者就可能負有過失責任。
馮美珊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這類憾事一旦發生,照護者在刑事方面,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過失致死等罪責;在民事方面: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因此呼籲家長,切勿因僥倖心理,讓自己和幼兒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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