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昌涉圖利一審有罪 仍可續任苗栗縣長的原因是….
針對涉及頭份垃圾場棄土弊案,苗栗縣長徐耀昌多次表明自己清白、無罪。(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苗栗縣長徐耀昌涉及廢土圖利業者案,一審被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9年,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定23日宣判,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若高院維持有罪判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徐耀昌須立即停職,由副縣長代理職務,若三審判貪污罪確定,將予解職,屆時要看他的任期是否已滿兩年,若未滿,將進行補選,若已滿,則由中央派人代理。
翁偉倫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應停職,不過,同條也設了但書,即涉犯貪污罪中的「圖利罪」,須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才能停職,徐耀昌就是因為涉犯圖利罪,所以要等到二審宣判有罪才能停職。
翁偉倫解釋,停職與去職(解職、判撤職、罷免)不同,期間依法只能由副縣長代理職務,若副縣長出缺或無法代理,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若徐耀昌在任期未滿兩年時就辭職或去職,依法應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也就是徐耀昌的妻子可「代夫出征」參加選舉;若已逾兩年才辭職或去職,就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類似的爭議曾發生在前台東縣議長吳俊立身上,他在擔任議長期間涉及小型工程款弊案被判刑,但台東人仍在縣長選舉中投給他,他明白一宣誓就任就會被停職,先行與妻子鄺麗貞離婚,宣布要任命她當副縣長,以利一停職馬上由鄺麗貞代理縣長一職,幸當時的行政院長謝長廷下令「就職即停職」,不讓吳有機會任命鄺為副手,不過,吳俊立被停職後也火速辭職,透過補選,拱鄺麗貞上縣長大位,續存政治實力。
徐耀昌則是現任縣長,能否尋吳俊立模式,在二審判決前和妻子離婚,任命她當副縣長,等到判決出爐後,再由妻子無縫接軌代理縣長?翁偉倫認為,法規目前沒有相關禁止條款,不能排除有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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