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船主與女友人以「房地產夫妻」受訪 元配提告勝訴
已婚陳姓男船主被控與賀姓女友人以「房地產夫妻」之名義接受記者採訪,且在鏡頭前互動如同老夫老妻,遭元配連帶索賠200萬元。士院審理後判陳、賀應連帶賠償元配40萬元。(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已婚陳姓男船主被控與賀姓女友人以「房地產夫妻」名義受訪,過程中互動如同多年老夫老妻,兩人更分別取其姓名其中一字為遊艇命名,且賀更在陳的50歲生日慶生會上,在眾親友面前宣告「我是禮物」;元配最終無法忍受,索賠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士林地院認定陳、賀侵害配偶權,判應連帶賠償元配40萬元,可上訴。
陳男與元配1998年10月中結婚,婚後育有一雙兒女,但元配指控,陳婚後漸露粗暴性格且有外遇,讓身無分文的她為了子女與家庭,只能痛苦隱忍,盼陳能有一日回心轉意。
元配後來發現,賀姓女友人明知陳男已婚,前年10月15日不但跟陳公開上電視,以「房地產夫妻」名義接受記者採訪,並在鏡頭前牽手、擁抱,後更經常一起出國、航海、唱歌等,並在陳的生日慶生會上宣告「我是禮物」,且將照片張貼在臉書上。
元配最終明白,多年受罵受辱的等待是一場,決定對兩人連帶求償200萬元。
被告2人共同委任律師辯稱,陳男早在認識賀女前與元配分居,夫妻鮮有交集;而陳、賀在2009年因工作而認識,又因個性相投而成為工作伙伴與朋友,並將各自子女介紹給對方認識。
關於電視節目錄製,律師也辯,陳、賀純為推廣當時兩人從事的遊艇出租業,且該節目內容與流程是由電視台所安排,被告2人在節目中並無任何親密踰矩行為;至於賀在臉書上相關照片與貼文,是為出租遊艇宣傳或是與親友公開活動,同樣未逾普通朋友正常交往程度。
法院勘驗影片後發現,錄影畫面右上標題為「房地產夫妻愛上海全家出動水上遨遊」,下方字幕則為「幾年前,陳老闆夫妻倆」,且被告2人在畫面中牽手走向遊艇,示範操作遊艇,並比肩坐在遊艇船艙餐桌旁共同翻閱雜誌,認為兩人互動方式親密、自然。
法院同時向電視台確認後得知,電視公司並不會安排被告2人在影片中互動方式,可見兩人是自然互動、並非被動配合,拒絕採信被告抗辯:「影片內容與流程均由電視台安排」;另觀察賀女臉書內容,認定兩人互動具相當親暱程度。
法院審酌雙方學經歷後,判陳、賀應連帶賠償元配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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