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玉健保案 周刊判賠30萬還要登報道歉
周刊王報導貴婦赴美產子詐領健保案,前主播李晶玉(右)不滿被影射為犯罪嫌疑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高等法院9日維持原審見解,判周刊王與撰稿記者應在自由時報等4份報紙登道歉聲明,及賠償3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雜誌周刊王2016年報導貴婦赴美產子詐領健保案,指刑事局尚未約談的貴婦中有前主播李晶玉,李晶玉不滿被影射為犯罪嫌疑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高等法院9日維持原審見解,判周刊王與撰稿記者應在自由時報等4份報紙登道歉聲明,及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李晶玉指出,周刊王2016年3月30日出刊的第103期,刊登記者撰寫關於她的文章及她與兒子的照片,以「鎖定約談捲入貴婦A健保案」為標題,指「刑事局3月23日破獲貴婦赴美產子詐領健保費案……尚未約談的貴婦中,竟有…前主播李晶玉」、「至於前主播李晶玉,則是…均成了清查的重點」;李晶玉認為文章足使讀者認為她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嚴重損害其名譽,故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及登報道歉。
本案合議庭由高院審判長陶亞琴、陪席法官黃書苑、受命法官陳蒨儀組成,合議庭強調,報導雖然屬事實陳述,惟刑事局掌握的可疑名單並無李晶玉,李晶玉也未被列為下波約談對象,且其她也沒有曾因在美國分娩而申請核退健保醫療費用,這部分報導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合議庭表示,涉案月子中心的網路廣告是業者自行製作;刑事局承辦員警並未向撰稿記者表示李晶玉可能涉案或被列為約談對象;記者雖曾在出刊前寄發簡訊向李晶玉求證,但李晶玉當時人在國外,且否認有收到該簡訊。周刊王在無急迫性、查證亦無困難的情況下,僅憑月子中心網頁廣告推論李晶玉涉案,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合議庭認為,周刊王未盡合理查證即撰寫、刊登系爭報導,侵害李晶玉名譽,使其受有精神痛苦,加上報導刊載後,又經其他媒體轉載或引用,產生的負面評價已不限周刊王的讀者群;綜上,合議庭認為原審判賠30萬元,並在自由等4份報紙刊登道歉聲明無誤,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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