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亂檢舉警察私德 恐涉7年以下誣告罪
一名男子杜撰員警不實私德情節向警政署長檢舉,恐遭誣告罪法辦。(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表示,一名男子屢次遭到同一名員警攔檢,氣得胡亂向警局及警政首長信箱檢舉,批評該警言行不檢、男女關係複雜,雖然他所檢舉的內容屬於私德,不涉刑事責任,但若可能使該警因此被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男子仍可能觸犯本刑7年以下的誣告罪,且不得易科罰金。
一般人覺得,刑法上的誣告罪只是處罰對他人濫行告訴或告發的行為,洪敏超強調,從構成要件上來看,只要行為人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時,就有可能成立誣告罪。
這裡的「懲戒處分」,洪敏超解釋,依實務見解,指的就是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各種懲戒處分。所以,只要一部或全部申告事實屬於故意虛構杜撰,使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時,申告人就會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該罪最高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易科罰金。
洪敏超指出,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如果陳情事項中包含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以及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懲戒之必要時,該公務員即應受懲戒。
然而「陳情」與「檢舉」,往往僅有一線之隔,洪敏超說明,人民進行陳情時,如果所陳情事項「屬實」,將導致所陳情之對象(公務員)遭受懲戒可能時,即有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如果所陳情事項內容為「杜撰虛構」,此時,陳情的民眾可能會涉有刑法誣告罪刑責。
洪敏超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表達意見時,應保持平和理性,並翔實反映,如果陳情內容過於誇張而悖離事實甚或憑空杜撰及漫意指摘,逾越言論自由的保護界線,即可能涉及上述刑法誣告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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