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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名單 我企業與北韓商交易不起訴

2019/04/11 18:40

我國企業和北韓貿易商交易獲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只因對方不在制裁名單上。(記者陳恩惠攝)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新北市淡水區的三筑企業有限公司,自2017年農曆年後,透過不知情友人引介有意與台灣交易的朝鮮同祥公司的社長,相互進行商業交易,去年9月遭調查局搜索依違反資恐防制法送辦,業務經理兼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忠義當時以5萬元交保;士林地檢署偵結,由於朝鮮同祥公司不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指定的制裁名單中,將陳忠義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指出,三筑企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陳忠義(亦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主導與北韓簽訂合約書並進行交易,明知北韓為聯合國決議文貿易制裁國家,竟先於2017年農曆年後,經王姓友人引介有意向台灣購買鍋爐設備、筆記型電腦等交易的朝鮮同祥公司(又稱朝鮮東陽貿易公司、朝鮮青龍貿易總會社)的社長金卿男。

雙方透過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處理朝鮮同祥公司所需重鹼、尿素、二手汽車、小巴士、筆記型電腦、銲條等貨品的採購詢價,並代尋販售北韓煤礦、人蔘、油畫及酒的通路。

陳男為求與朝鮮同祥公司完成交易獲取利潤,2017年7、8月間主動提出「以物易物」方式,由金卿男提供北韓石墨及稀有土售予台灣廠商,三筑公司從中賺取30%利潤,剩下貨款再由陳男買化學原料運到金男指定的地點,雙方同年4月24日簽訂買賣稀土礦合約書,約定100公斤數量,以買方在台北實際賣出的美元計算。

金男2018年5月間,將北韓石墨及稀土樣本寄到中國廈門市給潘姓男子,潘收到後通知陳,陳當年5月15日去取回樣品,因石墨品質不佳,未有買家,稀土則洽談中國廣東省買家,之後金男傳真報價單,每公斤稀土以3600美元計價,總價1萬800美元,並催促陳男支付款項,依照合約100公斤稀土出售的貨款,三筑公司可獲利10萬8000美元,後遭查獲,陳男未給付任何款項也未獲利。

檢方根據「資恐防制法」第9條規定,必須為「指定之制裁名單」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審酌陳男合作的對象是「金卿男」、「朝鮮同祥公司」、「朝鮮東陽貿易公司」、「朝鮮青龍貿易總會社」並不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指定的制裁名單資料及法務部公告的制裁名單中,縱然雙方有貿易,也未觸犯「資恐防制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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