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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媽媽男友性侵!少女寫下「希望重判」心聲 法官這樣判…

2019/03/30 18:13

劉姓男子性侵女友14歲女兒,持和解書上訴二審,要求減刑、緩刑,法官只給他減刑1個月。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劉姓男子去年5月間性侵女友的14歲女兒小芳(化名),法院審理時,劉男持賠償30萬元的和解書,聲明援用「顯可憫恕」減刑,身心受創的小芳,卻寫下希望劉男重判的「心聲」,一審法官尊重小芳的「心聲」,認為性侵少女不值得「憫恕」,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刑3年2月,劉男持和解書上訴二審,又聲明減刑並給他緩刑,免除坐牢之災,法官卻只減刑1個月,改判3年1月,其餘駁回,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職肄業、從事工程承包商的劉男,是小芳母親的男朋友,去年5月26日清晨,他暫時入住小芳母女住處,女友清晨4點外出工作後,用暴力手段性侵小芳,小芳擔心再度遭性侵害,離家出走,警方尋獲後,轉請社工輔導,小芳向社工揭發她遭到母親男友性侵。

苗栗地院一審時,劉男與小芳母女達成和解,劉男願賠償30萬元,分期付款60期,每月支付5000元,劉男還聲明法院,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他減刑,法官詢問小芳的意見,小芳卻寫「心聲」告訴法官,「當初我一直掙扎,他一直壓制我,到最後我無力抵抗,雖然我願意原諒他,但我希望他被重判」。

一審認為,劉男坦承認罪,願意賠償,犯後態度良好,但小芳仍希望劉男重判,另外,劉男不但觸犯本刑3至10年的強制性交罪,還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故意對少女犯罪,可加重量刑至2分之1,劉男和解賠錢給對方,與劉男犯罪情狀「尚無關連」,性侵少女更沒有「顯可憫恕」之處,判刑3年2月。

劉男持和解書上訴台中高分院,再度聲明減刑並給他緩刑,讓他不用坐牢,二審法官認為,劉男性侵女友的女兒,導致小芳身心受創離家出走,豈有值得憫恕之處?劉男願賠償,可以酌予減刑,但只給他減刑1個月,其餘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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