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仔」商標涉侵權 文創公司告贏鼎泰豐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鼎泰豐侵權成立,判罰6萬元。(本報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寶來文創開發公司過去製作包括「鼎仔」等Q版公仔供知名餐廳鼎泰豐使用,不過雙方合作結束後,鼎泰豐卻沒經授權就將「鼎仔」申請為商標,還用於春酒場合,遭寶來提起侵權告訴。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鼎泰豐侵權成立,判罰6萬元。
根據《蘋果》報導,寶來公司指控,「包仔」、「籠仔」與「鼎仔」三款Q版公仔的著作權是寶來所有,雖然設計出這些公仔的顏姓設計師已跳槽至鼎泰豐,但是寶來與顏姓設計師簽約時明定,在顏姓設計師2009年至2011年任職期間設計的物品,著作權歸寶來所有。
雙方合作關係結束後,鼎泰豐不但將「鼎仔」拿去申請商標,顏姓設計師也在2012年的春酒布幕上繪製「鼎仔」圖像,因此控告顏姓設計師、鼎泰豐及其負責人楊紀華違反《著作權法》。
顏姓設計師表示,當時她應主管要求製作布幕,認為「鼎仔」的圖案適合,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楊紀華則以公司分層管理為由表示,不清楚公司使用Q版公仔的細節。
檢方認為,顏姓設計師擅自在春酒布幕上繪製「鼎仔」構成重製罪,而鼎泰豐也須負上連帶責任,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鼎泰豐及顏女。審理時,顏姓設計師一度否認非法重製,她聲稱寶來有默許她在鼎泰豐使用「鼎仔」,且「鼎仔」是她在寶來未完成的著作,因此屬於合理的使用範圍。
法官認為,顏姓設計師曾與寶來簽署保密契約,並清楚任職期間所有著作的著作權均屬寶來所有,跳槽至鼎泰豐後,卻沒有經過寶來授權,擅自重製「鼎仔」,故意重製動機明確。況且,在2間公司簽署公仔商品立體商標註冊的同意書中,鼎泰豐獲允許的範圍僅有「包仔」、「籠仔」,並沒有「鼎仔」,法官依此認定顏姓設計師侵權犯行明確。
法院判決時考量,顏女最後有認罪且有悔意,因此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鼎泰豐則判罰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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