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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仔」商標被控侵權 鼎泰豐二審仍勝訴

鼎泰豐被控侵害寶來文創設計的包仔、籠仔及青蛙的平面商標權,違反著作權法,二審仍判鼎泰豐勝訴,尚可上訴。(資料照,記者何玉華攝)

鼎泰豐被控侵害寶來文創設計的包仔、籠仔及青蛙的平面商標權,違反著作權法,二審仍判鼎泰豐勝訴,尚可上訴。(資料照,記者何玉華攝)

2017/07/14 12:3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小籠包名店鼎泰豐遭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提告,侵害寶來文創設計的包仔、籠仔及青蛙的平面商標權,違反著作權法,一審判鼎泰豐及其負責人楊紀華無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維持相同見解,今仍判鼎泰豐勝訴,尚可上訴。

寶來文創指出,公司97年11月與鼎泰豐簽立合約,由寶來文創為鼎泰豐設計生產包仔、籠仔等吉祥物及相關產品,置於鼎泰豐寄賣,著作人是寶來文創;98年間因鼎泰豐請求,而同意將包仔、籠仔的「立體商標」讓給鼎泰豐,但未同意讓與「平面商標」權;104年8月,鼎泰豐不但無預警通知終止合作關係,害寶來文創之前生產的上萬件產品,一夕之間如同廢棄物堆在倉庫,損失慘重,還聘用原任職寶來、創作包仔、籠仔的設計師,再委託其他廠商生產,有組織地剽竊商標圖案重製改作。

鼎泰豐主張,因寶來文創供貨嚴重缺貨,他們不得已才尋找其他廠商代為製作,雙方104年8月合作契約終止,寶來文創同年10月就提告,但在雙方合作期間,寶來文創就知道鼎泰豐有自行開發包仔、籠仔、青蛙圖案等商品生產販賣,當時寶來文創並未表示任何意見。

智財法院依據雙方電子信件往來,認定雙方合作期間內,寶來文創有缺貨情形,且鼎泰豐98年9月就申請註冊包仔、籠仔的立體與平面商標,提出自訴前,寶來文創並未明確告知鼎泰豐不得使用,且與寶來文創合作販售的紀念品,佔鼎泰豐營業比例額甚微,鼎泰豐無故意侵害寶來文創著作權的動機,楊紀華身為鼎泰豐負責人,不可能公司大小事均親自參與,因此判鼎泰豐、楊紀華無罪。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指控鼎泰豐剽竊青蛙著作。(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寶來文創負責人徐華文指控鼎泰豐剽竊青蛙著作。(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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