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誘台海軍加入中國共產黨 少校悍拒:不缺錢
台南高分院對利誘台灣現、退役軍官加入中國共產黨未遂的劉男、林男分別判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曾多次出入中國地區的台灣劉姓男子,被中國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姓處長吸收、回台欲吸收現役或退役軍官赴中國、加入共產黨。劉男找上林姓友人幫忙,林男再找小學同學的陳姓海軍少校、稱加入共產黨能有50萬到100萬元不等好處;陳少校回絕說,他不賭不缺錢、這風險太大了,拒絕林男的吸收策反。
林男並透過蔡姓友人找上認識的楊姓退役輔導長,鼓吹楊加入共產黨,會有高薪利益;介紹人也有佣金,但楊輔導長也拒絕。台南高分院分別依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合併判劉男8個月徒刑、林男6個月徒刑,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5年2月之前,劉姓男子多次進出中國大陸、因而結識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姓處長,張處長希望劉男能引介台灣現役或退役軍官到中國跟他見面或是加入共產黨,以發展、建立其組織。
劉男回台後請林姓男子協助吸收軍職人員,2015年3月6日晚間7點許,林男在嘉義市宣信街某民宅與國小同學、現役陳姓海軍少校見面並告知「對岸中國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處長想跟他認識,如願意加入共產黨,可取得50萬元至百萬元的報酬」,但陳姓少校回絕,劉男與林男沒能得逞。
林男得知其蔡姓友人認識退役的楊姓輔導長,於是請蔡姓友人聯絡楊姓輔導長,2015年上半年某日,蔡男到楊姓輔導長經營的1處生活坊,蔡告知楊「有中國官員邀請楊到中國地區會晤,有高薪作為報酬,希望吸收楊加入」,但也被楊輔導長一口回絕。
法官指出,劉、林兩名被告所為是著手為中國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未遂行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因法律有處罰未遂犯,即使最終兩名被告沒幫中國共產黨吸收到台灣成員,也都被判有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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