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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富違約15艘巡防艇 海巡署求償獲賠16.3億元

2019/02/27 19:17

慶富造船廠承造海巡署巡防艇遲未完工,海巡署依約解約並求償獲准。(記者陳恩惠翻攝海巡署官網)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慶富造船股分有限公司於102年承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28艘100噸巡防艇,由於慶富公司承造第14艘巡防艇逾期未交付,海巡署解除採購契約,並另行招標,去年元月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今天判決慶富公司應給付海巡署16億3714萬8064元,由於慶富公司未到場,所以由海巡署一方辯論而為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判決指出,慶富2013年7月以總金額37億4200萬元,標得海巡署艦隊分署(前為海洋總局)28艘100噸級巡防救難艇,以及完成備用主機4部、發電機2部,2014年4月首艘交船,直到2017年8月下旬應交付第14艘巡防艇仍未完工,後續15艘巡防艇,因慶富施工進度落後,海巡署艦隊分署前後5次行文向慶富催促趕工,仍因缺料等問題無法改善。

詎料,慶富發生財務周轉不靈及董事長陳慶男涉刑案,施工人員出工率下滑,海巡署艦隊分署依原採購契約規定,解除原採購契約第14至28艘巡防艇未完成的部分後,依規定向慶富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3068萬元、另行招標的必要費用13億818萬5000元、已交13艘救難艇的維修保固項目,因解約未履行而另行招標價差,經扣除慶富已付的保證金,尚不足2億8448萬5607元,其他因解約額外支出費用1491萬4119元;另因海巡署艦隊分署已就慶富另案保固金的剩餘部分111萬6662元實行質權,得以扣減。

法官判決理由指出,海巡署艦隊分署提出與所述相符的原採購契約、解約函的回證、另行招標的新採購契約、支出費用單據等為證,被告慶富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法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同自認,勘信海巡署艦隊分署主張為真實,准予海巡署艦隊分署請求給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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