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選買票 苗縣頭屋1鄉民代表判當選無效
2019/02/21 16:37
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於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賄選、幽靈人口等違反選罷法情事,去年12月28日向苗栗地方法院遞狀14件、對15名當選人的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今天宣告頭屋鄉第2選區范姓鄉民代表當選無效,也是本屆選舉第1件當選無效判決。
檢警調查,范姓鄉民代表於本屆選舉,為求當選,於去年投票日前,在其頭屋鄉曲洞村住處附近工寮內,交付現金1萬5千元給劉姓樁腳,指示劉姓樁腳先行向選區內具有投票權的選民確認投票意向,若有意支持者,則交付1票現金1千元之代價,用以行賄。
之後,劉姓樁腳隨即找上鄒姓選民,交付4票之對價現金4千元給對方,並央求鄒姓選民及其家人於本次選舉投票支持范姓鄉民代表,而鄒姓選民收受款項後,也允諾支持。
此外,范姓鄉民代表於去年11月間某日,前往具有投票權的梁姓選民住處,交付現金1千元給梁姓選民,並央求梁姓選民於本次選舉投票支持他,梁姓選民於收受後即允諾支持。
范姓鄉民代表雖辯稱,他拿1萬5千元給劉姓樁腳,是因要成立競選總部,欲買一些總部要用的東西,結果劉姓樁腳拿給鄒姓選民買票,後來他才與劉姓樁腳說,既然買了就算了;另,梁姓選民部分,是因其子癱瘓10餘年,才給1千元請梁姓選民於選舉幫忙。
但法官調查,劉姓樁腳、鄒姓選民、梁姓選民於偵查時,都證述范姓鄉民代表拿錢買票,不採信范姓鄉民代表辯詞,認范姓鄉民代表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交付賄賂賄選行為,宣告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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