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機車15秒屏東罰1萬2 高雄騎50秒判免罰
一樣是單手騎機車違規挨罰,高屏兩騎士向法院訴請撤銷罰單卻出現截然不同結果。示意圖(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利姓男子單手騎機車達15秒被檢舉危險駕駛,挨罰1萬2000元並扣照3個月,他向屏東地院請求撤銷罰單遭駁回;高雄劉男單手騎機車長達50秒也被檢舉,但橋頭地院認為劉男行為並不構成危險駕駛,准予撤銷罰單,兩件情節幾乎雷同的交通違規案,當事人訴請法院仲裁卻出現截然不同結果。
利男去年4月間騎機車行經屏東縣竹田鄉時,被人拍下單手騎車的畫面向警方檢舉危險駕駛,利男收到罰單後不服該違規裁決,強調他當時只是把左手放在左大腿準備拉褲管,時間也很短,就被認定是危險駕駛遭重罰,他覺得很冤枉,於是向屏東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檢視檢舉影像檔後,發現利男將左手插於外套口袋內,僅以右手控制機車把手,時間長達15秒,並非短暫的1、2秒,機車煞車分別設置於左右把手,若路況突然有變,僅以單手駕車很可能失去平衡,也無法為隨時停車作準備,對交通安全造成危險,利男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罰款1萬2000元,違規記點3次,扣照3個月,並參加道安講習,並無違誤。
去年2月間,劉姓男子騎機車行經高雄市大寮區時,也被人拍下單手騎車畫面檢舉危險駕駛,並受到和利男同樣的處分,經向橋頭地院訴請撤單後,法官認為「道交條例第43條」立法目的,是為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行徑所設,經勘驗檢舉影片,劉男右手單手騎車時間約50秒,過程車速穩定、維持直線行駛,難以認定有危險駕駛行為,准予撤銷罰單。
屏東地方法院庭長林家聖表示,兩件雖然違規情節雷同,但道路狀況及駕駛人行為可能不一樣,法官根據檢舉影像的實際狀況做判斷,不見得每一件都會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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