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會是判無期首例?》法界:國民法官應彰顯社會價值
惡保母虐死剴剴涉3重罪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一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姊妹凌虐致死,司法實務上,類似案例或以凌虐幼兒致死、或是成年人故意傷害幼童致死罪訴究,犯行嚴重者檢方也可能祭出二罪,但台北地檢署本次在二罪之外,認為被告還涉犯去年增訂的刑法私行拘禁致死罪,以三重罪起訴虐童犯,創下司法先例。曾任台北地院法官的律師張耀宇表示,此案引起全國關注,國民法官為彰顯社會共同價值,有可能創下虐童案重判無期徒刑的首例。
以近幾年法院宣判保母虐童致死案件為例,雖有判刑兩位數的重判案件,但從未判處無期徒刑之例,比如無照保母劉庭妌與丈夫張竣堯受託照顧三歲男童,只因沒收到保母費二萬四千元,竟凌虐男童致死,更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劉女十一年八月、張男十二年四月徒刑,並在去年五月獲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
張耀宇認為,就司法實務而言,關於虐童致死案例,過去時見以刑法傷害致死罪、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兩罪論刑,前者刑期從七年以上起跳、後者最輕也處十年徒刑,法院審理過程會認定虐童致死的結果,屬同一行為,檢方起訴二罪,但法院依刑法想像競合規定採「從一重處斷」,會以該重罪的最低刑度為量刑起點。
換句話說,虐童致死刑期,若依傷害致死罪量刑,刑期從七年遞增,依兒少法應加重二分之一刑度,最終刑責會從十年六月以上往上加,而涉犯該罪雖然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但我國尚無判到無期徒刑的個案。
律師︰不能重判 形同公共價值墮落
張耀宇說,本案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而國民法官就是要「彰顯社會共同價值」,劉姓保母姊妹對毫無反抗能力的一歲幼童犯下令人髮指、人神共憤的凌虐惡行,如果法院不能重判,形同公共價值的墮落。
他表示,北檢罕見地以均可處無期徒刑的三條重罪起訴,法院雖然也會認定三罪名在法律上為想像競合關係,以最重罪名處斷,但兩名被告犯下較輕之罪的不法內涵理應也一併考量,故最後有機會朝無期徒刑的方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