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壓床驚醒 竟是男同事趴上身摸GG
詹姓男子酒後,趁同事A男在睡覺,竟趴上A男身上,伸手入A男褲檔裡頭撫摸,苗栗地方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詹男拘役50天。(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1家飯店員工,下班後在宿舍小酌,其中詹姓男子酒後,趁同事A男在睡覺,竟趴上A男身上,伸手入A男褲檔裡頭撫摸,被嚇醒的A男,報警控告詹男對他性騷擾,雖詹男辯稱是開玩笑,但A男表示「讓我很不舒服」,苗栗地方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詹男拘役50天。
判決書指出,詹男與A男同為1家飯店員工;詹男於去年2月20日深夜11點半許,在員工宿舍,假借醉意,見A男在睡覺,趁其不及抗拒,伸手撫摸A男生殖器。嗣A男驚醒後發覺,報警處理。
檢警調查,當晚在場除詹男與A男,還有其他3名員工,A男酒後就當著眾人面前,爬上A男的床,壓在A男身上,且詹男當晚有此行為不僅1次,其中1人有見到詹男把手放在A男下體旁。
A男因被詹男搞得「很不舒服」,報警處理;詹男辯稱,他僅是對A男開玩笑,並沒有真的摸到A男的下體,而僅是摸A男的大腿內側,且當晚喝了點酒,所以有點失態。
判決書指出,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式、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又該條項雖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為臀部、胸部,然為避免對被害人其他身體部位身體決定自由之保護,有所疏漏,另規定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概括性補充規定。
而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因此,法官認為詹男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
法官認為,詹男為逞一己私慾,趁A男不及抗拒而任意觸摸告訴人隱私部位,不尊重人之身體自主權,造成A男心理之不安全感,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詹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向A男道歉,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判詹男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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