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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兵哥不懂本票效力 偽造有價證券判3年2月

2018/12/31 11:35

阿忠(化名)偽造有價證券,被台中地院判3年2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軍中同袍「阿忠」邀「阿杰」作網拍生意,阿杰說沒錢,就由阿忠借款50萬,簽下借據及本票,可是阿杰本票上並沒有寫「發票日」等資料,為一張無效票,事後阿忠為了兌現,擅自填上「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拿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阿忠錢還沒要到,上述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先被法官判3年2月徒刑。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阿忠(26歲)與阿杰(均為化名)是軍中同袍,2015年間兩人謀議各出資50萬元經營網拍,阿杰說他沒錢,由阿忠出借50萬,借款契約書中約定借款期現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6月27日,且阿忠還拿來一張本票,要求阿杰簽下本票以供擔保。

但不知是阿杰故意,還是阿忠不懂本票!阿杰簽本票時只有簽本名「發票人」、金額50萬及身分證字號,卻沒有押上「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這是一張無效票,在借款5個月後網拍生意也作不起來,阿忠為了向阿杰要錢,擅自在上述本票填上「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然後拿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阿杰接到法院通知,提起抗告才查出上情。

阿忠否認有擅自填上這些「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辯稱都是阿杰自己填的,但法官經送調查局筆跡比對,認定本票一直都在阿忠手上,沒機會轉手他人,且筆跡比對也都指向是阿忠所偽造,審酌兩人已私下和解,依偽造有價證券判阿忠3年2月。

簽發本票須知:

一張本票必須要填寫上「發票人」、「金額」、「發票日」是3個必須要填的欄位,缺一不可,就成為有效票。

「受款人」,可填可不填,受款人就是民眾要給錢的對象,未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發票地」,可填可不填,不填就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付款地」,可填可不填,不填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到期日」,可填可不填,到期日就是指還錢期限,那一天之後對方才能來要錢,如果不填則隨時可要錢。

金額NT的地方用阿拉伯數字,新台幣的地方用國字。

上述可填可不填的欄位,卻還有細節在裡面,就是將來上法院,以哪一個法院為管轄法院,第一優先權是付款地法院、第二優先是發票地法院,第三優先發票人戶籍地法院,所以金主大都希望付款地寫在其居所地。(記者楊政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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