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猥褻朋友 掉了一件四角褲被逮
張男2016年趁小蘭酒醉之際偷摸下體;小蘭清醒自己衣衫不整,地上還有1件男性四角褲,報警處理,經鑑定,小蘭內褲、下體及四角褲都有張男DNA。新北地院依乘機猥褻罪判他10個月徒刑。(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1歲張姓男子於2016年間與女子小蘭(化名)等友人喝酒後,趁小蘭酒醉之際偷摸下體;小蘭清醒自己衣衫不整,地上還有1件男性四角褲,報警處理,經鑑定,小蘭內褲、下體及四角褲都有張男DNA。張男辯稱他曾攙扶小蘭,可能是小蘭自己摸了該部位再摸自己,產生「移轉DNA」,新北地院不採信,依乘機猥褻罪判他10個月徒刑。
2016年9月16日凌晨,小蘭與張男等友人在她的住處喝酒,因不勝酒力醉倒,隔日晚間6時許,她酒醒後才發現自己的胸罩背扣被打開、內褲及短褲均遭拉下,且地上有不明四角褲,隨即報警並至醫院驗傷。
據了解,小蘭在醫院時,當場脫下自己內褲,交給醫師放在採證袋中送驗,檢驗顯示,小蘭外陰部及內褲內面底層,加上那件四角褲都有張男DNA。
張男起初否認該四角褲是他所有,後來經檢察官提示檢驗結果,改口說,因小蘭的嘔吐物沾到他褲子,才把外褲及四角褲脫下來清洗,洗完後決定四角褲不要了;張男的律師還說,可能是攙扶過程有碰到小蘭身體,小蘭觸碰到該部位把DNA轉移到內褲上。
合議庭認為,小蘭的外陰部及內褲內面底層,皆採得張男的DNA,可證明他是利用小蘭酒醉之際猥褻,且小蘭證稱在醫院才脫下內褲,並未觸碰到內褲底層,她的內褲也未與張男四角褲放在一起,並無證據污染情形,也無法證明她內褲中所採到的張男DNA,是因「觸碰DNA」產生,加上張男前後供述不一等,判定有罪。
合議庭斥責張男趁被害者酒醉之際,乘機猥褻,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並對小蘭身心造成一定之陰影及創傷,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判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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