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書送達地 法部修法增「特定地址」和「郵政信箱」
未來行政處分書將可寄到郵政信箱或指定地址。(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文書應送達當事人的居住所等地,但這些處所可能不是當事人的實際居住地,或當事人有難言之隱,不希望文書送到家中,常引發爭議,法務部日前修法,在送達處所中增加「特定地址」與「郵政信箱」,未來如嫖妓等行政裁罰案件,嫖客將可自選處分書送達地,避免寄到家中引發紛爭。
現行規定,行政文書要送達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等四地,才算合法送達,而實務上常出現的問題是,現行行政機關常將戶籍地視為住居所,但住居所實際上未必等於戶籍地,文書送到戶籍地就算合法送達嗎?當事人常有異議。
以交通違規案件為例,車主住在台北市,但監理單位把違規舉發通知單寄到他的戶籍地高雄市,等到他得知挨罰時,往往已逾期,得面臨加倍罰鍰,這時常會爭執「行政程序法」所稱的「住居所」,究竟是實際居住地或戶籍地?
又或者有些人不希望敏感的行政文書寄到家中,讓家人看到恐引發革命(如:嫖妓被警察抓到,會收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處分書),因而表達盼能改寄到郵政信箱的意願,但因法規沒有郵政信箱的選項,行政機關礙難從命。
法務部表示,民眾申辦郵政信箱的原因,可能是基於個人隱私或住居所變動頻繁等因素,無從臆測,但可以確定的是,郵政信箱應是當事人較易接收文書的所在,因此,若當事人留的是郵政信箱,行政機關目前除將處分書寄送到戶籍地址,會另寄一張明信片到郵政信箱,作為變通方式。
惟這種手段耗費資源,法務部本次乾脆修訂「行政程序法」,把「特定地址」與「郵政信箱」明列為優先合法送達地,若當事人沒有陳明要寄到哪,才會送到住居所等四處,一次解決問題;修正案現已在行政院審議。
而未來民眾要向各別行政機關登記,或單一窗口搞定全部行政機關?法務部指出,這個技術性問題不難克服,可待法案通過後再訂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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