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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手機引誘女童供猥褻 童軍服務員判刑1年2月

2018/11/07 17:03

新北地院合議庭斥責侯男所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猥褻行為2罪,判刑1年2個月。(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侯姓童軍服務員(經訓練的童軍團成人領導)以智慧型手機作為對價,引誘11歲女童美美(化名),任由他撫摸胸部及下體,侯否認犯行,新北地院合議庭不採信,斥責他所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猥褻行為2罪,判刑1年2個月。

檢警調查,46歲的侯男在北部某國小擔任童軍團幹部,在招募童軍時結識被害者;美美回憶,當時她並未答應參加童軍,不過,侯男後來藉口說要認她當「乾女兒」,詢問:「想要什麼?」她回說:「手機」後,侯男立即說:「有條件,要讓我摸」。

同年7月放暑假時,侯男開車帶美美等學童到某溪邊戲水,趁教導游泳時,撫摸她胸部,後來更把她載到山上動物收容所摸胸及下體;隔月初,侯男又藉口說再摸一次才給手機,再度對美美猥褻。

同年8月3日,侯男在交付手機時,美美伯父的孫女也在場,並聽聞此事,其母獲知後通報處理,侯男否認犯行,還反控:「她很會說謊、很會騙人」。

合議庭認為,美美前後證述一致,她在事發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等,出庭時還因情緒激動,須暫時休息,可增加其證述可信度,且當時有到溪邊戲水的美美2名弟弟及另1名學童,加上美美伯父的孫女,4人的證詞也可作為補強證據,侯又有供詞前後不一情形,綜合通聯記錄等人、事證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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