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使用率未達合約目標 北院判遠通免付4億違約金
2018/10/19 20:16
圖為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感應收費門架。(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營運的前7年有3年的使用率檢核標準均未達成合約目標,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合約按日開罰,懲罰性違約金每天罰50萬元,共罰4億2750萬元,遠通提告主張免付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今判決遠通勝訴,高公局的4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判決指出,遠通2007年8月依據促參法與高公局簽約,負責建置、營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高公局認為遠通營運第3年,未達合約規定45%的利用率目標,第5年未達65%目標,第6年未達70%目標,顯示遠通未積極改善,因此回溯至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按日處以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總計4億2750萬元。
遠通提告主張高公局這筆債權不存在,認為分年利用率目標只是契約管理上的指標,是遠通與高公局要共同達成的目標,提升率也須高公局的配套來促成,並非遠通單方面的義務;且合約目的是要將國道計次收費全面轉為計程收費,當利用率達到65%後,就可實施計程收費,此時契約目的就已達成,2013年6月底的利用率既然已達67%,高公局就不能再以未達70%來認定遠通違約。
北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遠通的ETC利用率,只大約晚了1年即達成約定標準,考量本案的契約規模龐大,且履約期程相對較長,難以認定遲延1年即屬重大延宕政策推行。
法官認定,高公局主張ETC的利用率會落後,是因遠通的服務品質有違失,或是利用率落後以致遠通財務狀況不佳,但高公局都未能舉證。所指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不符合合約中所規定的違約成立要件,遠通提告有據,因此判遠通勝訴。
-
ETC補費通知郵資全民買單 高公局判賠7456萬
-
國道收費員案 高公局確定須還遠通450萬元
-
許富凱秀浪漫 送媽CITIZEN賞櫻錶心意
-
討代墊ETC手續費2483萬 遠通告高公局敗訴
-
皇普建設首創「PES」第三方工程監督
-
開處方籤讓成癮者領「使蒂諾斯」 北市青山診所3年大賺2千萬
-
酒駕開保時捷撞死星籍空少 富商今出庭:我輕忽了……陰影很大
-
大宇紡織傳內線交易 檢調發動約談總經理等16人
-
當阿嬤了還有人約相親! 南市議員杜素吟嘆詐騙太離譜了!
-
仁本女總座遭逆向車狠撞 兒曝肇事者吸毒前科:氣到無法言喻!
-
富少3年開毀2部千萬超跑 遇火燒車毫髮未傷還獲賠3012萬
-
拒繳回退休退養金逾400萬元 石木欽提告敗訴
-
金門機場有賊!白衣男偷吃別人粽子 又摸走牛肉乾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