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3槍打死通緝犯 判桃園市府國賠150萬定讞
2018/10/17 18:15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2014年追緝通緝犯羅文昌時,開槍擊斃羅男,羅的妻小向桃園市訴請國家賠償250萬元,高院二審今天認定,警方應負6成過失責任,改判桃園市府應賠150萬,全案定讞。(圖擷自Google街景)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2014年追緝通緝犯羅文昌時,開槍擊斃羅男,葉員先前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羅的妻小向桃園市訴請國家賠償250萬元,桃園地院今年一月認定警方有35%的過失責任,判桃園市府應賠87萬5000元;高院二審今天改認定,警方應負6成過失責任,改判桃園市府應賠150萬,全案定讞。
2014年2月16日下午3點多,員警葉驥接獲通報到新屋區一處資源回收場追捕羅男,發現他進入車內後立即趨前盤查,羅男卻踩油門、倒車想逃,葉驥要求羅男停車未果且認為有衝撞之嫌,持槍朝他連開3槍,羅男大腿中彈、負傷逃逸,後因失血過多死亡。
刑事方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當時葉驥站在車門旁邊,並無遭到衝撞的虞慮,卻連續對羅男開了3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死者家屬訴請國賠,求償250萬元,桃園地院一審認定,葉驥在5秒內朝羅男連開3槍,確實執法過當,應負35%的過失責任,因此判賠87萬5000元。
高院二審今認定,拒捕的羅男應自負4成的過失責任,警方與桃園市政府應負6成的 賠償責任。
判決認定,當時葉員站在開啟的車門外,羅文昌的倒車,不會危害到葉員,且當時雙方距離很近,葉員朝羅男腿部射擊一槍後,並未停手,又朝羅男腿部接連射擊第2、3槍,顯然已經逾越逮捕羅文昌的必要程度,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導致羅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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