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納粹旗寫「希特勒復活」 言論自由改判免罰
「德國舊馬克協會」高舉納粹旗幟抗議,警方舉牌警告。(翻攝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男子不滿德國政府不賠償我國馬克公債,今年中持納粹旗幟到德國在台協會前抗議,並寫上「希特勒復活了」等語,為期長達一個月,被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罰2000元;陳男不服提出抗告,主張抗議屬於言論自由,獲二審北院普通庭採納,改判不罰。
一次世界大戰後,發動戰爭的德國依照「凡爾賽合約」負起賠償責任,由於金額過鉅,部分賠款透過發行馬克債券償還,當時殖民台灣的日本先取得一部分債券,再轉賣給台灣民眾。
陳男主張,德國逐年清償戰時債務,至2010年向全世界宣布已無欠款,但實際上卻未贖回台灣民眾手中的債券,日本也表示不會幫忙墊付,讓這些債券形同壁紙,引發陳男不滿,批評德國吃人夠夠,今年4月5日到德國在台協會前抗議。
陳男拿出納粹旗幟,並自製寫著「希特勒復活了」的路障,試圖用德國人最忌諱的符號,逼迫外交官出面溝通,但對方拒絕協商,雙方僵持一個月,後由警方直接介入,把陳男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北院。
一審認為,陳男的抗議標語有支持納粹主張、宣傳種族滅絕的意涵,經員警多次制止仍不聽勸阻,有滋擾德國在台協會與行人事實,因而判罰金2000元罰鍰。
陳男反駁,持納粹旗的目的,是影射德國拒絕賠錢的行為猶如納粹,絕非宣揚種族滅絕,且抗議之舉是言論自由與個人主張,並非社維法定義的「藉端」滋事滋擾,據此上訴。
二審調閱警方蒐證照片,發現陳男抗議時,身上披掛標語站立在德國在台協會下方的101廣場前,放置的標語、旗幟或路障均非巨大,未阻礙車輛或行人行進,影響輕微,屬於社會大眾尚可容忍的範圍,應予尊重。
而101保全也說,陳男不斷滋擾的目的,應是為了索討馬克債券的賠償,二審認為這與陳男的說法相同,因此確認陳並非要宣揚納粹主義。
綜上,二審指出,陳男既未影響交通秩序,更未妨礙安寧或擾亂社會秩序,自然不能以社維法處罰,因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不罰,全案確定。
德國在台協會回應,陳男所持的是舊馬克,而非馬克債券,而舊馬克早在1923年就因通貨膨脹嚴重,而遭廢止使用,當時4兆5000億舊馬克只能換1美元,等同壁紙,甚至可直接當柴火丟進暖爐燒,現在跳蚤市場也把它當紀念品收藏,毫無價值,因此陳男的要求並不合理,德國政府無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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