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替友出氣虐死人棄屍 無期改判18年的原因是…
2018/10/02 22:37
高庭江替友人許家瑋出氣,聯手虐死歲劉姓男子,棄屍龍潭乳姑山區草叢,無期徒刑改判18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35歲男子許家瑋,2年前不滿22歲劉姓友人誣指他偷走價值200萬元的鑽表和現金,藉口買毒品為由將劉男約出,夥同24歲友人高庭江聯手以電擊棒、鋁棒痛毆凌虐劉男18小時致死,棄屍龍潭乳姑山區草叢,最高法院今年5月已依殺人等罪將許男判刑20年定讞;高男逃逸被通緝到案,桃園地院今年6月將他判處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二審考量他在汽車旅館並未施虐,今將他改判18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不滿劉男誣陷他偷鑽表、現金,害他被失主撂人痛毆,2016年8月21日深夜夥同高男將劉男約出,押到山區及摩鐵持電擊棒、鋁棒凌虐18小時,劉男多次受不了而求救,兩人都不理會,直到住房時間到了,兩人將奄奄一息的劉男抬上小客車,半途劉男氣絕身亡,將他棄屍在龍潭乳姑山區,許男躲2天後自首,高男逃逸被通緝。
今年5月最高法院依殺人、妨害自由罪,判許男20年有期徒刑定讞;而高男通緝到案後仍狡辯稱是許男要他幫忙看守劉男,允諾事後會給他酬勞。
一審認定,高男有出手虐殺劉男,犯案後棄屍,任其身體遭蠹蟲啃食,惡性重大、嚴重危害治安,犯後後拒不到案,到案後狡辯,未向劉男家屬道歉尋求諒解,加上他於2006年因殺人案被判有期徒刑14年,2007年入獄,2015年假釋,假釋期間又犯案,依共同殺人、剝奪行動自由、遺棄屍體等罪,判處高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但二審今認定,高男應屬私行拘禁罪,不是剝奪行動自由罪;且高男在汽車旅館內只是看管劉男,並未動手,雖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但一審量刑仍屬過重,因此3罪合併改判1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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