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遭開2罰單 男子不服提行政訴訟被法官打槍
2018/09/16 21:41
男子在國道上被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被連開2張罰單,提出行政訴訟後被法官判敗訴。(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時,被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1分鐘連吃2張罰單共6千元,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雖是1分鐘,但仍是不同時間、不同變換車道事實,且民眾檢舉與警方逕行舉發不同,沒有相距6分鐘或6公里等限制,法律沒修前都要遵守,判林敗訴。
去年6月22日早上8時許,林男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26.8公里、26.6公里路段時,被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檢舉,警方受理後認為屬實予以舉發,裁決處處以各3千元罰鍰。
林男不服提訴稱:「在同時間開2張罰單,時間還在1分鐘內,我不服,請還我公道!」裁決處認為,林男是1分鐘內2次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屬2次違規行為。
法官調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出現當場不能或不宜攔停狀況,可逕行舉發,若持續不改正,還可連續舉發,但有相距6公里、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限制。
依立法時間、目的及本質來看,連續舉發的訂立,是配合由國家公權力執勤員警製單逕行舉發的案件,而民眾檢舉則是為彌補警力實務現況不足,鼓勵民眾用適當管道檢舉,維護交通安全秩序,裡面沒有納入連續舉發的限制。
法官認為,林男被檢舉雖是1分鐘內,但還是算不同時間、不同變換車道行為,應分別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本案是民眾舉發,與逕行舉發態樣不同,沒有連續舉發限制問題;至於民眾舉發是否要跟逕行舉發一樣,列入連續舉發限制適用範圍,是立法考量問題,在法律未修前都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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