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停紅線吃罰單 法官聽他這樣說判免繳900元

1位民眾過去被警方錄影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停車,吃上900元罰單,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1位民眾過去被警方錄影舉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停車,吃上900元罰單,經申訴無效後,民眾向法院繳納300元裁判費提起行政訴訟,審理時法官綜合民眾說詞與警方提供之錄影證據,判決撤銷原處分。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查閱原告說詞發現,原告認為當時自己行駛於新北市當地道路右側,車子既無熄火且人就坐在駕駛座上,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停車」,因此不應被員警開出900元罰單。
法官指出,臨時停車可依上述法規開罰600元至1200元罰鍰,但原告當時開啟車尾警示燈且在道路右側停車不到1分鐘,不符合停車須滿3分鐘,且車輛不為立即行駛狀態的要件,此應屬同法第3款之「臨時停車」,可罰300元至600元罰鍰,員警開出900元不符法官認定,因此原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