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李宏基為何伏法 法務部直指這6大理由
2018/08/31 22:41
死囚李宏基伏法,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召開記者會說明。(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天下令處死死囚李宏基,高雄高分檢今天火速執行,槍決後,法務部隨即召開記者會,直指李宏基犯下殺害幼童與前妻等窮凶惡極罪狀,基於6大理由,有伏法的必要。
法務部援引最高法院對李宏基的判死確定理由,首先表示,我國目前仍有死刑,不幸少數國人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其次,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既天真又無邪,但防禦能力弱,即便是古代殘忍的戰爭,也多半不會對兒童進行殺戮,現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更宣示應對兒童權益多所保護,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同此意旨。
第三,殺害兒童,無論出於什麼動機,行為人的主觀上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勘認足以該當於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
第四,行為人有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時審酌事項,但並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自難因此減免死刑。
第五,行為人主動一心求死,則法院宣告死刑,「死者與我皆無憾焉」的古訓,就沒有「利用司法而自殺」的問題。
最後,李宏基犯案計畫縝密,害被害兒童延醫2個月不幸身亡,情節嚴重,沒有冤判的可能,符合「求其生不可得」標準,應執行死刑無誤。
殺害妻女的死刑犯李宏基今天槍決伏法。(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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