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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貓咪被抓 男子縱火燒鄰居倉庫輕判2年

2018/08/15 22:25

黃姓男子在家附近餵養野貓,後來遭鄰居捕抓,他心生不滿,放火怒燒鄰居的倉庫,圖為當時消防人員救火時的畫面。(資料照,記者曾健銘翻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黃姓男子在家附近餵養野貓,後來遭鄰居捕抓,他心生不滿,放火怒燒鄰居的倉庫,還差點延燒到隔壁住處。士林地檢署原依放火燒毀「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起訴,最輕刑度為7年,但士林地院認為黃男只打算燒倉庫,改依放火燒毀「未有人所在」建築物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前年5月間,以小節竹子纏繞棉布、澆淋汽油,放進貓飼料包裝袋內,凌晨5時許潛入鄰居擺放的捕魚工具的倉庫,點燃棉布後丟在纜繩、魚網上方,等到火勢燒到5、60公分高後才離去。

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還差點延燒到相隔2公尺寬巷道外,無辜張姓男子的住處,波及後陽台及廚房,部分窗戶玻璃、磁磚及天花板受損,所幸消防隊獲報及時趕抵滅火,才未造成更嚴重的災害。

檢察官指出,黃男放的火燒到張男住處,縱使該建築未喪失主要效用,仍涉犯放火燒燬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黃男則辯稱,他與張男沒有恩怨,他以為在鐵皮倉庫可以隔絕火勢,且兩棟房中間相隔巷道,根本沒料到會延燒過去。

合議庭認為,全案起因是鄰居裝設鐵籠捕貓,黃男才會針對倉庫放火,並無燒張男住處的犯意,且他事後也以20萬與鄰居和解,張男也願意原諒,遂改依放火燒毀未有人所在建築物判刑,並引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輕判2年,緩刑5年,另需服8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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