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秦偉性侵造型師、編劇、粉絲 判刑8年
台北地院審判長文家倩(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秦偉被控性侵8人,但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3人被害,今各判刑4年,定應執行刑8年;後由地院審判長文家倩親自解釋判決理由提到,秦利用個人影響力誘騙3名女後返家後性侵得逞,其餘5人則因單一指述或證據間具矛盾之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
文家倩稍早分別解釋有罪理由;造型師A女部分,秦偉雖承認發生性行為,但以兩人交往為由自辯,但合議庭認為,秦僅提到兩人交往至少1年,卻無法講出曾去何處約會、吃飯,或有何互動回憶,加上A女前後供述一致,且據相關對話可知,兩人聊天不如一般情侶密切,認定秦性侵A女。
編劇C女部分,文家倩說,秦偉雖承認C女有到住處談案子,卻否認發生性關係,且在偵查中及法院審理初期,均否認知情C女身分,但C女作證過程並無瑕疵,採信C女說法。
粉絲R女部分,秦偉雖否認知情R女身分,但R女和其友人均作證遭性侵害過程,且友人也證實「R女事後找他哭訴」,加上秦對R強制性交犯罪手法與A、C如出一轍,因此認定R女受害。
至於量刑依據,文家倩也說,合議庭審酌秦偉在演藝圈具知名度與影響力,社經地位及被火紋身後參與公益活動、塑造出公益形象,導致被害人願意放下戒心獨處,秦再利用機會違反被害人意願,不顧被害人反抗強制性交;且秦事後還以交往、給演藝圈工作機會和人脈資源等甜言蜜語安撫,後再以忙碌為由避不見面,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
此外,合議庭也審酌秦偉犯後否認犯行,又在偵審過程推稱不知道C女、R女身分,甚至在R女作證後,秦還在沒有證據下說,「媒體告訴我有成立3個反秦偉粉絲團,上面說盡量誣告我,還可以求得賠償,R女的存在是因為有人發動群攻」等語,但實際上本案被害人均未要求賠償,顯見秦否認有錯。
合議庭最終考量秦偉沒有前科、檢察官求刑意見與被害人想法後,就有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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