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沈冤得雪 合議庭:不該為結案找替罪羔羊
2018/08/08 12:01
蘇炳坤沈冤得雪,合議庭:不該為結案找替罪羔羊。(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商人蘇炳坤32年冤案今天平反,獲高院再審改判無罪,合議庭在判決結論中特別強調,犯罪偵查人員不應輕率地將個人經驗當作金科玉律,更不應為求破案、結案,而扭曲真相、甚至尋找替罪羔羊,蘇案造成的32年申冤長路,應使司法工作者引以為戒。
判決結論指出,「不能將無辜者定罪」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警察、檢察官與法官應隨時警惕,可大膽假設,更應小心求證,任何矛盾資訊都應仔細檢視,尤忌依賴直覺與成見,輕率將自己有限的經驗,當作犯罪追訴的金科玉律,甚至為求破案、結案績效,而扭曲事實真相,尋找替罪羔羊。
強調法官則必須自知人類認知能力有限,保持謙遜才能減少誤判機率,不應將有罪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等同於「真相」,以致阻斷蒙冤者平反之路,秉持同理心誠實面對案件與當事人,才能伸張正義、彌平被害人傷痛。
合議庭認為,疑案承辦員警在逮捕郭中雄時,因為「作案手法似曾相識」,基於「靈感」而「大膽假設」,形成郭中雄涉金瑞珍銀樓搶案的偏見,為求破案,對先後逮捕的郭中雄、蘇炳坤刑求逼供,甚至違反銀樓老闆夫婦的意願,將2件不是被劫贓物的金飾,發還給金瑞珍銀樓,以致造成這件超過32年的無罪、改判有罪確定、藏匿、家屬死諫、冤抑、入監服刑、再審、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總統特赦等等冤判、一再陳情、控訴、申冤的過程,「司法工作者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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