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8歲女兒吵鬧 惡男竟菸燙、滴蠟油凌虐
2018/07/08 23:31
張姓男子受託照顧同居女友的8歲女兒,因不滿女童吵鬧,竟持棍毆打女童,還用菸燙、滴蠟油酷刑凌虐,甚至捆綁女童手腳,再用膠帶封住嘴巴,恐嚇要將女童丟下樓。(情境照)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32歲張姓男子受託照顧同居女友的8歲女兒,因不滿女童吵鬧,竟持棍毆打女童,還用菸燙、滴蠟油酷刑凌虐,甚至捆綁女童手腳,再用膠帶封住嘴巴,恐嚇要將女童丟下樓,新北地院日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1年2月,其中6月不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2015年9月起,朱女帶著8歲女兒,跟從事保全的張男展開同居生活,前年7月14日,朱女外出工作,委請張男幫忙照顧女兒,未料張男無法制止女童吵鬧,竟拿木棍教訓狠打女童背、腳,再點菸燙女童手腳,接著將蠟油滴在女童右手手臂,甚至還用膠帶捆綁女童手腳,並封黏嘴巴不讓她呼救,作勢要將她丟到樓下,致使女童全身有多處擦挫傷,朱女返家後,張男主動告知此事,朱女連忙將女兒送醫驗傷,醫院精神鑑定女童因此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張男坦承一時情緒失控犯錯,新北地院簡易庭去年12月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張男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妨害自由罪判處徒刑6月,檢方認為張男虐童手段兇殘,致使女童身心受創,且迄今未取得女童諒解,法官量刑過輕,不服提出上訴。
地院二審表示,考量張男犯罪後態度尚可,且表示願賠償女童5至6萬元及後續生活費用,積極尋求和解,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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