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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疑被「愛的小手」打傷 前夫挨告傷害檢還他清白

2018/06/11 10:01

宜蘭縣余姓男子與吳姓妻子育有兩子,吳女發現孩子身上有多處瘀青憤而提告,但檢方傳訊余家外籍看護,看護否認有聽到、看到余男打小孩,且驗傷報告均由吳女代訴,認定余男罪嫌不足,全案不起訴。 (記者張議晨攝)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余姓男子與吳姓妻子育有兩子,兩人離婚後孩子由余男照顧,去年6月中旬,吳女發現孩子身上有多處瘀青,追問之下發現是余男不滿孩子私下用LINE與吳女聯絡,才持「愛的小手」毆打成傷,吳女憤而提告。但檢方傳訊余家外籍看護,看護否認有聽到、看到余男打小孩,且驗傷報告均由吳女代訴,認定余男罪嫌不足,全案不起訴。

余男、吳女去年4月20日協議離婚,兩名未滿5歲的孩子則由余男負責照顧,吳女則擁有探視權;去年6月17日,吳女與孩子見面時,發現兩個孩子左肩、右小腿有瘀青,追問之下發現是余男在6月13日時,不滿孩子私下用LINE與吳女聯絡,才持「愛的小手」毆打成傷,憤而提告前夫傷害。

但檢方傳訊余男母親,余母稱余男對兩子愛護有加,從未看到他毆打兩名孩子,且在6月13日時,也未聽到兩子有被毆打哭泣情形;檢方隨後傳訊余家外籍看護,看護也稱未聽到兩名孩子哭泣,且6月13日幫他們洗澡時,也沒在身上發現瘀青等狀況

檢方認為,余母、看護證詞內容相同,足以採信,且在就醫診斷書上,身體傷害描述欄位也指「媽媽陪同就醫,媽媽代訴小孩可能在6月13日被父親用愛的小手毆打等語」,尚難認兩名孩子是自述遭父親毆打成傷,且吳女指控並無實據,全案偵結後,予以不起訴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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