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毆情敵打到顴骨骨折 男大生竟逃過傷害官司
2018/04/18 23:13
男大生痛揍情敵另名男同學,打到右顴骨骨折、眼睛受傷,倒地抽搐。因傷害罪告訴時效是6個月已逾期,更二審獲判公訴不受理。(示意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90年間,成功大學男學生「阿安」(化名)不滿另名男同學「阿志」(化名)與他心儀的女同學交情要好,5月25日下午,阿安醋意大爆發,在會計系教室揮拳毆打阿志臉部,阿志右顴骨骨折、眼睛受傷,倒地抽搐。94年,阿志才控告阿安,台南高分院更二審以傷害罪告訴時效是6個月已逾期,對阿安判公訴不受理。
檢方起訴指出,被告明知攻擊眼睛有毀敗或減損視能危險,阿安不滿阿志與他心儀的女同學交好,90年5月25日下午3點多,阿安在成大會計系館一間教室內,先摘下阿志的眼鏡,放在一旁,接著握拳重擊阿志臉部與眼睛位置,造成阿志右側顴骨骨折,合併眼眶底部缺損傷害。
隔天,阿志到成大醫院急診,同年6月初接受手術與追蹤治療,才未發生失明或其他難以回復視能的結果,阿安涉犯重傷害未遂罪嫌。
阿安應訊時,坦承是要教訓阿志,他聲稱,雖先取下對方眼鏡後才朝臉部揮拳,但未特別瞄準眼睛,只是眼睛在臉上可能較會受傷,他出拳之後是要繼續問對方,被同學制止,原本就無再攻擊意圖。
更二審法官則指出,阿志臉眼傷勢經適當手術醫療即恢復良好,參酌全部事證統合評價,整體證明力不足使一般人確信,被告是出於重傷害故意,對阿志眼睛出拳重擊,因此,對被告做較有利的認定,所為應是普通傷害犯行,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237條,需在得知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告;但阿志一直到94年2月中旬才提告究辦,已逾法定告訴期間,因此判公訴不受理,與一審認定相同。此案還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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