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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合法組頭無罪定讞 總長提非常上訴月底開庭

2018/04/03 11:13

檢察總長顏大和。(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彰化縣陳姓、洪姓男子3年前被控經營六合彩賭博,利用中華電信「HIBOX」透過電子郵件收取賭客的傳真簽單,但法院認為檢警以「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的簽單屬「通訊內容」,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要有法官簽發的「監察書」才能取得通訊內容,認定證據不合法,判無罪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如此判決將衝擊檢警辦案,提起非常上訴,希望做成統一解釋,最高法院定本月30日開庭審理。

陳、洪2男2015年8月經營地下六合彩簽賭站,供賭客下注賭博,為逃追緝,不以傳統在固定處所接收賭客傳真下單的手法,而是改利用「HIBOX」以電子郵件信箱接受虛擬傳真簽單;因賭博罪是輕罪,無從聲請通信監察書,檢警於是以「調取票」向中華電信調閱賭客的傳真簽單內容。

由於通保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輕罪,例如賭博等罪,不能向法院聲請通信監察,實務上檢方都以「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已讀取的電子郵件、LINE、傳真資料內容。

但台中高分院認為,調取票只能調取通聯紀錄、使用者資料,而包括「過去已結束」的簡訊、LINE對話,和「現時與未來」的通話現譯,都屬通訊監察的實質內容,應要有通訊監察書才能調閱,認定檢警調取的通信內容(下注簽單)沒證據力,不得作為證據,且陳、洪否認犯行,也沒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判2人無罪。據指出,台中高分院有4件類似案例,只有1件是因被告認罪而判有罪,另3件都判無罪。

檢察總長認為本案究竟「過去已結束的通訊」是否屬通訊監察範圍,有重大法律爭議,嚴重影響檢警日後的偵查作為,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開庭釐清,定月底公開審理,邀請3位分別留學德、美、日的法學教授黃朝義、李榮耕、王士帆擔任鑑定人,提供法律意見。

最高法院要釐清的爭點包括:通保法規範的「通訊監察內容」是否包括過去已結束的通訊,或僅限於現時與未來發生的通訊?已讀的電子郵件、LINE訊息內容,是否應有法院核發的監察書才可調取?或是應由檢方以搜索扣押方式取得,甚至命令電信公司提出或交付?(13:2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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