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可教化 砍女176刀判死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建設公司小開王鴻偉十七年前追求張姓女子不成,將其猛砍一百七十六刀致死,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判死確定一直未執行,檢察總長顏大和指稱法院沒調查「有無教化可能」,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於日前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
王鴻偉死刑定讞 迄今七年十個月未執行
〔記者錢利忠、項程鎮/綜合報導〕死囚王鴻偉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開賓士車將她撞昏後載走,狂砍一百七十六刀將她殺害,七次判死,死刑定讞七年十個月來一直未執行,檢察總長顏大和卻於本月十日指王鴻偉遭情變刺激而殺人,與預謀殺人有別,法院也沒調查「有無教化可能」,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依此提起非常上訴。
此舉引發爭議外,最高法院也說,會審酌非常上訴理由。
追求遭拒絕 駕車撞昏被害人再殘殺棄屍
八十九年八月,時年卅三歲的王鴻偉是建設公司小開,他追求廿歲女子張雅玲遭拒惱羞成怒,同年九月廿六日開賓士轎車埋伏張家外,從後撞昏張女,把她放進後車廂,載到新北市淡水郊外草叢,殘殺棄屍,事後在母親勸說下投案。
王嫌曾要求母親先別和解 被認定無悔意
案件纏訟九年,二審期間,王的父母到看守所探視,王要求母親先不要付賠償金,等判決結果再說,以免到時「沒了錢,又沒了兒子」,這段接見錄音認定他毫無悔意,二審從無期徒刑改判死刑,九十八年五月死刑定讞。最高法院當初認定王泯滅人性、令人髮指,被害人死狀淒慘,脖子幾乎被砍斷,頭部被砍殺到不成形,死後還遭王男曝屍野外,合議庭認為,王男非一時衝動、氣憤或報復心理所能解釋,事後王父雖賠償被害者家屬,但生命無價,「法律上本應負賠償責任,不能因此無視王男的狠毒與殘酷,王男窮凶極惡、罪無可逭,顯已無法教育改造」,審酌再三認應處極刑。
最高檢察署本月二日收到王的律師李勝雄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狀,理由是王賠付被害家屬八一六萬元,代表有悔意,另主張王當年在母親勸說下自首。最高檢收狀後,僅八天即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表示,王因遭情變刺激而殺人,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有別,王也不構成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之「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行」。
顏大和說,此案案情不符合兩公約,在沒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罪行可判死刑,該判決排除王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有違最高法院歷年死刑判決慣例,也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最高院認定王從無悔意的部分,最高檢也認為,最高院將被告蒐集證據的防禦權行使,誤解為被告犯罪後無悔意的心證理由,與卷內證據不符,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最高檢還認為,王家已賠付賠償金,研判認為王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兇極惡及罪無可逭之人。
顏大和說,本案是被告聲請提非常上訴,最高檢閱卷後提起,與廢死或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