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指張景森與業者「利益扯不清」 吳子嘉再被判賠80萬
吳子嘉發文侵害張景森名譽,被判賠80萬元,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在網站上發文提到,張景森之所以會無法回任台大,是因「不避嫌與財團交好…無法重回台大校園,原因就是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遭張景森提告妨害名譽;高等法院前年10月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50日確定,今天再判賠8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專欄刊登道歉啟事及刪除文章,仍可上訴。
吳子嘉於2014年11月8日撰寫一篇名為「蔡正元與張景森」的新聞稿件,寫到張景森,「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等財團交好,所以即便出身自台大城鄉所,但該所卻始終他保持距離;理想性甚高的城鄉所長夏鑄九,對他態度也是相當保留。所以即便他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長、經建會主委,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
張景森於刑事一審出庭時提到,從未向台大申請回任,當時會離開學校也是因為借調期滿,依法必須絕定從事公職還是教職,基於當時不能丟下時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就回台大,才會在86年間請辭學校專任教職,因此沒有回任問題,否認文章內所說「因利益糾葛而無法回任」。
吳子嘉則說,張景森與業者間利益不清而無法回任一事,在學界與業界流傳已久,但無法證實;而他自認是資深媒體人,依其經驗判斷,應是如此,且有許多位台大教授親口提過,但他不願提供消息來源。
法官開庭後認同張景森「自行辭去台大教職」說法,認定吳子嘉所言不實,而且被告始終不願提供消息來源,難以證明曾經合理查證;此外,也認定吳僅是個人主觀臆測,就發表與事實不符的文章,還迴避合理查證的義務,犯後還未坦承犯行,不見悔意,因此判拘50日。高院認同地院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至於民事,台北民事庭法官基於張景森名譽被侵害,今再判吳子嘉要賠償8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專欄刊登道歉啟事及刪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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