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不繳被吊銷駕照 12年後打官司想討回
男子12年前被吊銷駕照,到去年8月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與吊銷駕照的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時隔太久,且監理所的處理並無問題,判決男子敗訴。(圖擷自Google地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很多人打官司超過法定期間,但晚了12年之久,卻相當罕見,台中市梁姓男子2005年交通違規被開罰單,他沒有繳錢,駕照被吊銷,事隔12年後才提起行政訴訟,宣稱他收到罰單時,沒有細看就塞到機車內,機車連同罰單一起被偷,去年出車禍,保險公司先賠錢給對方,再以無照駕駛為由向他求償,他只好打官司並聲明撤銷罰單與吊銷駕照,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罰單沒看又失竊,是梁男自己的問題,遲了12年半才興訟,逾法定期間太久,判他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梁男於2005年初交通違規,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同年1月10日寄發罰單,翌日寄達梁男居住的社區,由社區的管理員簽收,再轉交梁男,但梁男置之不理,駕照遂被吊銷,事隔12年半,梁男於去年8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與吊銷駕照的處分。
梁男宣稱,管理員把罰單交給他,但他沒有細看內容,就塞到機車內,卻沒想到機車連同罰單一併被竊,事隔12年,他去年發生車禍,保險公司雖先理賠給對方,卻以他沒有駕照為由,向他求償保險理賠金,他只好提出行政訴訟;新竹區監理所答辯說,罰單以雙掛號方式送達梁男住處,由管理員簽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梁男應於收到罰單後30日內提起訴訟,最遲2005年2月就要提出,卻遲至去年8月才提起,逾期太久應駁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罰單經管理員簽收並轉交梁男,送達程序並未違法,另外,梁男也承認拿到罰單之後,沒有仔細看就放在機車置物箱,與機車一併失竊,縱使梁男說詞屬實,沒有細看罰單內容與失竊,是梁男本身的問題,不是監理所的問題,且梁男提起訴訟逾越法定期間太久,據此裁定駁回,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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