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行車糾紛打死人 判冤獄702日補償210萬餘元
陳燕飛(中)冤獄達702天,台中高分院判決補償201萬6000元。(取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網站)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男子陳燕飛被控於2010年8月間,因為行車糾紛,用「過肩摔」等手段傷害毆打罹患癌症的男子林金旭致死,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陳男7年6月徒刑,陳男始終喊冤,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聲請重審,法院認定陳男只有傷害林男,林男死亡與陳男無因果關係,去年改依傷害罪判處6月徒刑,陳男進一步提起冤獄刑事補償,聲請每日補償5000元,882日共441萬元,但台中高分院認為每日應補償3000元,並扣除6個月時間,總計702日,判決補償210萬6000元,可以上訴。
陳燕飛被控於彰化市中興路時,遇到罹患癌症的死者林金旭,由兒子開車載到彰化基督教醫院進行化學治療,另有女兒陪同照顧,雙方於案發地點時緊急煞車,陳男認為死者瞪他,把罹患癌症的林金旭拉下車痛毆與「過肩摔」,林男有腹水、胸壁挫傷、創傷性氣胸等傷害,1個多月後死亡。
檢方將陳燕飛依傷害致死罪起訴,判處7年6月確定,2013年9月5日5日入監執行。陳男卻喊冤,冤獄平反協會認為主要疑點有二,其一是毆打過程並無監視錄影記錄,只有家屬證詞,其二死者已是癌末患者,死因是糾紛毆打傷害或病故,實有疑義。
台中高分院於2016年2月4日再審,認為林男死亡與行車糾紛無因果關係,去年5月3日改依傷害罪判處陳男6月徒刑,陳男進一步提起刑事補償,他指自己入獄時已66歲,坐牢882日身心備受煎熬,他與家人受盡痛苦,聲明每日以5000元折算,應補償441萬元。
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入獄的882天,扣除6個月的傷害罪判刑時間後為702天,另外,考量陳男學歷為小學畢業,因入獄而喪失人身自由等損害與精神上痛苦,應以每日3000元補償,准予補償共210萬6000元,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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