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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豐大橋命案准再審 最高法官黃瑞華:只審酌非自殺不周延!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認為,后豐再審案不該一直在二、三審間來回。(記者項程鎮攝)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認為,后豐再審案不該一直在二、三審間來回。(記者項程鎮攝)

    2018/02/07 17:4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后豐大橋殺人案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黃瑞華下午受訪指出,當事人死亡原因主要有三種情形,可能是自殺、他殺或意外,當然也可能是過失致死,但台中高分院只審酌本案並非自殺,就認定是他殺,並不周延。

    黃瑞華表示,最高法院對於下級審的法律見解,本來就有監督和指導功能,如果案情很清楚,其實二、三審間對再審案不應多次來回,本案被告共花5年時間聲請再審,5度遭二審駁回後,最高法院4次撤銷二審的駁回裁定,但二審一直不准予再審,今天才自為裁定准予再審,案子多次來回不但耗費時日,也會對證據維護和司法信任度造成危害。

    黃瑞華表示,為了完整呈現本案自為裁定的理由和意見,光是裁定書就寫了55頁,顯示要准予再審,須花費更多心力,她強調,雖然未來台中高分院的再審結果還不知道,本案也未必是冤案,但萬一是冤案,可能還有冤賠問題,不過這些都不是目前本案審理的重點,本案只是最高法院合議庭已合理相信相關疑點,足以動搖原先有罪確定判決,因此要求二審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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