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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恐又喪失武器! 限制出境擬採法官審理原則

2018/01/25 22:00

法院、地檢署常對刑案被告、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措施,在刑事訴訟法中,竟隻字未提,只要檢察官一通電話給移民署,就可對民眾限制出境,有侵害居住遷徒自由的違憲疑慮。圖為台北地檢署。(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院檢常對刑案被告、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出境(海)」強制處分,但在刑事訴訟法中,竟隻字未提,且只要檢察官一通電話給移民署,就可對民眾限制出境,有侵害居住遷徒自由的違憲疑慮,立委也紛紛提案修法,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昨天決議,限制出境原則上須經法官審查,必要時才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處理。

司法院指出,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昨天召開第5次會議,多數委員認為,刑事訴訟法應對限制出境(海)處分予以明文化,才能落實人權保障,且限制出境(海)處分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原則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出境(海),應由法官核准,但情況急迫時,也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予以限制出境(海),才能避免被告或犯嫌趁機潛逃國外。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蔡易餘等人去年提案,認為限制出境應在法律中明文化,並提案修法朝向「絕對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只有法官才有權對民眾做出限制出境處分,但司法院和法務部態度保留,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0月決議,在完成修法前,應設法告知遭限制出境者,不能民眾到了機場海關才知道無法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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